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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空气呼吸器管理规定分析

更新时间:2013-02-20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2229
  *条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,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*的个人防护装备。为了加强维护、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,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,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,特制定本规定。
  
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,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,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。
  
  第三条消防总队、消防支队(大队)、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,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、标准化、科学化。
  
  第四条消防总队、消防支队(大队)、消防站、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,直辖市总队、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,配备专人负责管理、维护、检验等工作。
  
  第二章例行检查
  
  第五条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,必须进行下列检查:1、检查全面罩。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。2、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。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,低于额定压力80%的,不得使用。3、戴好面罩,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,面部应感觉舒适,无明显压痛。4、深呼吸2—3次,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。气密性能良好,打开气瓶阀,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。
  
  第六条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,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:1、清洁污垢,检查有无损坏情况。2、对空气瓶充气。3、用中性消毒液(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)洗涤面罩、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。zui后在清水中漂洗,使其自燃干燥,不得烘烤曝晒。4、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,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。
  
  第七条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,总队每年、支队每季度、中队每月、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。支队每半年对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。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:1、全面罩的镜片、系带、环状密封、呼气阀、吸气阀、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,联接正确可靠,清洁无污垢。2、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,联接牢固。3、背带、腰带完好、无断裂现象。4、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,管路密封良好。5、气瓶压力一般为28—30MPa。压力低于24MPa时,必须充气。6、整机气密检查:打开气瓶开关,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,观察压力表变化,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,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。7、余气报警器检查:打开气瓶开关,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,观察压力变化,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—6MPa时,应发出报警音响,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“0”位为止。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。8、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: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,打开气瓶开关,在呼气和屏气时,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,没有“咝咝”响声。在吸气时,空气供给阀应供气,并有“咝咝”响声。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。
  
  第三章检验维护
  
  第八条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,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。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,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。
  
  第九条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,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,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,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。
  
  第十条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。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,轻拿轻放,码放整齐,高度不应超过1.2米,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。
  
  第十一条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,室温应在5—30℃,相对湿度40%一80%,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。长期不使用的,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,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,以延长使用寿命。
  
  第十二条检查、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:1、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、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,以防造成伤害。2、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。3、拆除阀门、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,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。4、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、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,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,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。5、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、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、脸、眼,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、手套。6、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。7、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。8、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zui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。9、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。10、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。11、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。12、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,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,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、液体。13、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,只准涂少量硅脂,但不准涂油或油脂。14、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:一氧化碳不超过5.5毫克/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900毫克/立方米油不超过0.5毫克/立方米水不超过50毫克/立方米。
  
  第四章技术培训
  
  第十三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,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,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:1、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,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。2、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、检验和维修工作。3、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。4、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、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。
  
  第十四条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:1、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。2、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。3、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。4、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。5、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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